ETF期权合约持仓限额公示

【来源:英大证券】 【发布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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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相关通知的规定,我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持仓限额标准如下:

限仓限额

情形

条件

权利仓持仓限额

总持仓限额

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限仓

情形一

新开立合约账户

100

200

400

情形

1.合约账户开立满10个交易日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

1000

2000

4000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3.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

情形三

1.合约账户开立满10个交易日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

2000

4000

8000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3.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

4.在我司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

情形四

1.合约账户开立满10个交易日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

5000

10000

10000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3.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

4.在我司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

限购

(限个人投资者)

 

 

 

 

 

情形一

开户默认买入额度

投资者买入额度取以下两者的最大值(按万向上取整):

1. 托管在我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10%

2. 6个月沪深日均证券市值的20%

情形二

1.具备三级交易权限

投资者买入额度取以下两者的最大值(按万向上取整):

1. 托管在我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2. 6个月沪深日均证券市值的20%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情形三

1.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投资者买入额度取以下两者的最大值(按万向上取整):

1. 托管在我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2. 6个月沪深日均证券市值的20%

2.符合限仓情形三或情形四条件,且权利持仓限额已完成调整

附注:1.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我司的沪深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激进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