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操纵股价 难逃法律追究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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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内幕交易遭遇严厉行政处罚

    【案情】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两年。此外,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同时二人还分别被处以4037万元罚金。

    【点评】

    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罗高峰,将其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公开且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就使陈玉兴、王向东购进696万股“杭萧钢构”股票并全部卖出,一次非法获利4037万元。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监管机构制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

 

【案例二】操纵股价行为难逃法律追究

    【案情】

    20071217,中国证监会对操纵股价行为人周建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周建明在20061月至11月期间,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违法所得为176.22万元,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

    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法》第77条对操纵市场作了归纳,“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监管机构制定了《操纵市场行为认定指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操纵证券价格罪,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