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招募说明书与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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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人工智能招募说明书与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8]58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认购费用
(一)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二)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应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