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克杰洗钱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10

声明: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使用前请予以核实,风险自负。在本文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案情]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成克杰利用手中的职权,伙同情妇李平,通过种种非法手段累积了巨额钱财,如何处理这些“烫手山芋”呢?成克杰想到了洗钱,而且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不象某些贪官只是简单地存在银行或寄放在亲戚朋友那里。成克杰借助一些不法分子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法来清洗他的黑钱,香港商人张静海是其中最重要的同伙。成克杰将赃款交给张静海,要求其利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帮助其转款,具体由张静海全权代理操作。成克杰的洗钱顺序具体如下:

    首先,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张静海,张帮助其将黑钱存入银行,为此成克杰付给张静海1150万元,而且还须付给银行手续费。如此一来,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大幅缩水。

    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资产又缩水不少。

    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

    但是,成克杰却没有想到他的这一切努力最终都是枉费心机。香港某银行发现,一贸易公司在该行的账户经常收到从内地广西转入的大宗款项,金额从500万至1000万不等,但该公司留存银行的客户身份资料显示其经营规模难以支撑如此大额的贸易活动,该银行于是将其作为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报告香港FIU——联合财富情报组。香港、内地两地警方以此为线索联合展开侦查,发现该公司是准备为成克杰清洗贪污受贿所得而设立的。成克杰将收受的巨额贿赂以贸易为名转入该公司,该公司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将犯罪收入谎称正常经营收入,在向香港特区政府缴纳所得税后转变为表面合法收入。

    但是,成克杰还没有享受到他煞费苦心清洗的巨额黑钱,就已经被送上正义的审判席。

[评析]

    成克杰洗钱案件有两个特点:

    ⑴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做掩护进行洗钱,一般公司所应有的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账目全部通过伪造来实现。这样做虽然代价不菲,需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和40%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成克杰清洗的资金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的“横财”,因此这些洗钱成本对他来说无关痛痒了。

    ⑵通过专业的洗钱代理人进行洗钱。本案中成克杰就是依靠张静海的出谋划策和实际操作而完成巨额受贿款清洗的。其中的种种程序和手续十分复杂,还涉及内地和香港在经济金融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巨大差别,如果没有张静海的参与,对于成克杰这样一个从未经商过的政府官员来说其清洗黑钱的图谋是很难完成的。因此,成克杰付给他全部赃款25%的巨额酬金也就不奇怪。其实,这还是在张静海不太敢敲竹杠的情况下的数额,在国外的洗钱案件中,赃款被洗钱代理人或专业洗钱集团吞没一半甚至大半的情况也不鲜见。这也是为什么专业洗钱集团猖獗的重要原因,即所谓暴利驱动。专业洗钱犯罪集团的存在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工作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必须坚决打击。

    这起洗钱案件的破获给了我们几点重要的启示:

    ⑴在日常工作中,银行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业务范围、经营特点、企业规模等重要信息,这是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重要基础。执法部门之所以能够发觉并破获这一重大洗钱案件,香港那家银行的警觉性和尽职调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银行方面敏锐地察觉到成克杰的空壳公司的日常收入与企业经营特点、规模明显不相符,并及时上报给了香港金融情报机构,为案件的破获提供了重要线索。

    ⑵关注洗钱犯罪专业化的趋势并采取积极对策。由于洗钱的高额利润,吸引了一批专门为洗黑钱服务的洗钱代理人,包括精于钻法律漏洞的律师、熟悉税收制度的会计师、资深金融理财专家以及经不住诱惑的银行雇员等等,这对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的专业化要求。

    ⑶完善有关法律,加强对“政治公众人物”账户情况的关注。《联合国反腐公约》第52条中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存入大额账户资金的实际收益人身份,并对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这些人的代理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核。”对于像我国这种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应该特别针对政府官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账户的情况加强监督,注意非正常的资金流动。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落实公约所确定的原则,还需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⑷加强内地与香港金融情报机构的反洗钱情报交流、协查工作。由于金融的自由化,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和内地具有相似性,且两地间人员往来非常频繁,香港是一个洗钱分子比较青睐的洗钱中心和资金转移的中转站。因此进一步推动两地金融情报机构和警方在反洗钱方面的紧密合作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