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002538)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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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发[2015]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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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和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条件下,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中期分红或年终分红方案。
4、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并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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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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