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公司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确保基金产品销售的适当性,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基金风险评价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代销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价。
第三条 经公司同意,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可由经基金业协会认可的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提供。
第二章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
第四条 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对基金产品风险评价需在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可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
第五条 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对基金产品风险评级的方法需公示在公司官网,公司应每半年确认该方法是否需要更新。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等级分为低、中低、中、中高和高五个风险等级。基金产品的风险程度通过采用第三方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来反映。
第三章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操作流程
第七条 公司所代销基金在上线前,财富管理总部依据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基金风险评价结果,对该结果与产品管理人风险评级进行孰高验证后填写《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审核表》。
第八条 财富管理总部按照《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审核表》(附件)经评价人员评估、风控经理复核孰高验证结果、部门业务负责人审定后,连同尽职调查材料报送机构与产品准入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确定最终风险等级结果。
第九条 风险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由交易运营人员在基金代销系统中进行有关参数的设定;分支机构根据基金产品的风险程度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性销售。
第十条 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动态跟踪基金产品风险评级结果,财富管理总部根据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的风险评级结果、以及基金公司、基金产品的公开披露信息,依据本细则对公司代销基金产品建立持续跟踪机制,公司应每季度跟踪全部架上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是否需要调整,如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发生改变,按照本细则第三章操作流程进行变更并存档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当第三方评级机构发生变更,应按照新提供评级服务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更新公司所有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富管理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代销业务风险评价管理细则》(英大证券[202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