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相关通知的规定,我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持仓限额标准如下:
限仓限额 |
情形 |
条件 |
权利仓持仓限额 |
总持仓限额 |
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
限仓 |
情形一 |
新开立合约账户 |
100 |
200 |
400 |
情形二 |
1.合约账户开立满10个交易日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 |
1000 |
2000 |
4000 |
|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
|||||
3.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 |
|||||
情形三 |
1.合约账户开立满10个交易日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 |
2000 |
4000 |
8000 |
|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
|||||
3.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 |
|||||
4.在我司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 |
|||||
情形四 |
1.合约账户开立满10个交易日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 |
5000 |
10000 |
10000 |
|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
|||||
3.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 |
|||||
4.在我司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 |
|||||
限购 (限个人投资者) |
情形一 |
开户默认买入额度 |
投资者买入额度取以下两者的最大值(按万向上取整): 1. 托管在我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10%; 2. 前6个月沪深日均证券市值的20%。 |
||
情形二 |
1.具备三级交易权限 |
投资者买入额度取以下两者的最大值(按万向上取整): 1. 托管在我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2. 前6个月沪深日均证券市值的20%。 |
|||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
|||||
情形三 |
1.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
投资者买入额度取以下两者的最大值(按万向上取整): 1. 托管在我司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2. 前6个月沪深日均证券市值的20%。 |
|||
2.符合限仓情形三或情形四条件,且权利持仓限额已完成调整 |
|||||
附注:1.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我司的沪深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
2.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积极型和激进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