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区别 |
普通证券业务 |
融资融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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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质 |
买卖证券必须事先有足额的资金或证券 |
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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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模 |
交易规模不扩大 |
交易规模扩大,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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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象 |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证券 |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约定的标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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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关系 |
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 |
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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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 |
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均以本人名义持有 |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担保物全部转移给证券公司作为信托财产,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名义持有上述信托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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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 |
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 |
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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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者 |
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如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证券公司资金或证券,会给证券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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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信用账户?
信用账户包括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信用资金账户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标的证券是指投资者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以证券公司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事先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少,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等。
同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的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证券交易所规定折算率如下:
证券品种 |
折算率(上限) |
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 |
70% |
深圳100指数成分股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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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A股股票 |
65%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90% |
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 |
95% |
其它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 |
80% |
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权证 |
0% |
证券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本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但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例: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A证券,假设A证券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
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投资者用于担保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资产。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均为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担保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包括: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经证券公司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维持担保比例可反映出投资者资产负债情况,证券公司以此作为监控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指标之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投资者可融到多少资金或证券,与实际提供的担保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买入的标的证券的种类有着直接关系,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公式计算出可融资(券)金额。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融券的单笔融资融券交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即180天)。
投资者如属于风险承受能力过期、适当性不匹配、涉税数据未维护、身份证过期客户,应通过客户端维护相关信息后方可申请展期。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合约展期前,将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证券公司有权根据评估结果拒绝投资者的展期申请。
若到期日遇节假日(含双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融资买入股票后该股票停牌,停牌期间投资者可向分支机构申请合约延期(停牌期间计入合约时间,融资利息按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算)。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后,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投资者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为贯彻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交易规则关于信用账户集中度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进行实时控制。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规定,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单一股票作为信用账户担保物总量占其上市可流通量的比例)在25%以上,且该股票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对于该股票的客户担保物集中度在60%以上且维持担保比例在300%以下的客户,我司将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股票的委托,并可以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